內容: 局長您好!! 請教一個問題 最近在一知名網站Mobile01上有一篇文章 文章內如擷取下: "晚上在高速高路上遇到非常非常惡劣的人 小弟行駛105公里..忽然一台車在我後方一直開遠光燈 接下來更是惡性超車,差點撞上我的車 不顧他人安全,更開後霧燈......" (這是2年前的討論,當時我就寫信問了,現在才PO出來給大家看)
網路上說法兩面,有人說此駕駛(文章作者活該),應該要讓別人超車 也有聲援此駕駛,說他沒有錯
這個討論讓我看得很糊塗,想問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裡面有一段是說: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。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,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。 這個部份讓人難以理解......... 讓我產生很多問題
問題一:若是在限速時速100公里之路段,本人是否可以以時速100公里"持續"行 使內側車道?(排除時速錶是否精準,假設錶速十分精準)
問題二:此時後方有車子欲超車(因為我時速已經100了,很明顯的後方車輛一定超 速了),我是否要讓他超車?
問題三:法規內的"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"這句話中,所謂的不堵塞情況 是指:我已經時速100公里了,但擋住後面一堆超過時速100公里的車子,讓他們 堵塞住,所以我不能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。
問題四:高速公路上常會出現"內側車道超車專用"告示,是說小客車不能以最高限 速行駛內側車道嗎??
以上4個問題請幫我切確的解答一下,可以的話盡量引用條文或實例 您的回覆我將會拿上討論區給大家參考,希望能給更多的駕駛一個明確的答案,謝 謝!!
回覆內容: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: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:宋嵩 電話:(02)29096141#2353 傳真:(02)22975645 電子信箱:
sung1@freeway.gov.tw
主旨: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,復如說明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。 二、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,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 道,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,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。 三、 後車欲超車時,仍不應超速行駛,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 車道。 四、 依據前述說明三,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,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 況下,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。 五、 有關設置「內側車道超車專用」標誌路段,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於內側車道。 六、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,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 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,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,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 能。 七、 台端關心交通,併致謝忱。